以集体供养为主,辅之以国家和社会必要的救济和帮助的“五保”供养是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1954年,安徽农村有些地方就出现了由农业生产合作社来照顾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子女依靠的社员。到1957年6月,全省农村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残疾社员享受“五保”供养的对象达234 524户,373 182人,占入社总户数3.1%,总人数的1.3%。农村人民公社化后,安徽农村敬老院(养老院、幸福院)迅速发展, “五保”工作出现了集中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文化大革命”期间, “五保”工作遭到极大的干扰与削弱,“五保”政策不能落实,“五保”户处于困境,许多社队的“五保”户实际 ......
上一篇: (三)各方援助灾区
下一篇: (二)“五保”供养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