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安徽少数农业生产合作社开始照顾失去劳动力、生活无依靠的社员。1957年1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对“五保”对象曾有明确规定。1964年,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重新规定:“五保”对象必须是劳动人民出身、生活无依靠、完全丧失或仅有轻微劳动能力的老、弱、孤、寡、残疾社员。1984年, 《安徽省农村五保户供养暂行规定》规定: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孤儿,均属“五保”对象。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 “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法定抚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 ......
上一篇: (一)发展历程
下一篇: (三)“五保”供养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