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从根本上摧毁封建土地所有制对农村生产力的桎梏,迅速恢复农村经济,安徽从1950年7月开始至1952年7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分期分批进行了土地改革。皖南区土地改革于1950年7月试点,年底在全区范围内普遍展开。1951年4月,皖南区22个县和芜湖、屯溪两个市郊的3 835个村,除73个集镇和深山区的村未进行土地改革外,其余3 762个村,已将土地全部分配完毕。至当年7月,皖南区土地改革基本结束。皖北区由于1950年夏季遭受特大暴雨灾害,中共皖北区委员会决定皖北区土地改革根据各地受灾情况分批进行:轻灾区的巢湖专区、滁县专区、六安专区、安庆专区的24个县为第一批, ......
上一篇: 一、土地改革前的土地占有关系
下一篇: (二)土地改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