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简称《十二条》),中共安徽省委于1960年12月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十二条”指示的具体规定》,开始纠正农村工作中的“左”倾错误,局部调整农村人民公社政策。随即抽调大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下放农村,加强县、社的领导,抓好最困难社队。他们和群众实行同吃、同住、同劳动,认真纠正瞎指挥和“一平二调”的错误。到1961年5月,全省已退赔“共产风”中平调社队的财物34 267万元,占平调所折款的60.2%,其中退回原物的占退赔数的60.2%。经过调整,按照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的原则,适当划小了人民公社的范 ......
上一篇: (一)尝试补救措施
下一篇: 三、推行“责任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