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六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为贯彻实施这部法律,1988年3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县选择一至两个不同类型的村开展试点工作。为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指导各地依法搞好村民自治,1990年2—3月间,安徽省基层政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联合工作组在宣州市夏渡乡开展实施《村委会组织法(试行)》试点。试点工作坚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不仅选出了群众和乡党委、乡政府都满意的村民委员会班子,建立健全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和村民小组,而且制定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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