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5月河南省人民政府成立不久,即颁布了《河南省1949年农业税合理负担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对农业税实行有免征点的全额累进税制,以户为单位,每人平均常年产量不足60公斤者免征,人均常年产量超过60公斤以上者,分13个税级,按累进税率计征,最低税率5%,最高税率40%,并随正税征收15%的地方附加。对当年的新解放区,不具备实行评定常年产量和依率计征办法的,按《河南省新区征粮办法》执行。
1950年河南农业税征收分别实行两种税制。一种是对未土改的地区仍实行1949年省政府颁布的有免征点的全额累进税制;另一种是对已进行土改的地区,实行有免征点的按产量比例税制,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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