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稳定粮食生产,保证粮食播种面积,平衡经济作物生产与粮食作物生产之间的收益,河南省人民政府于1984年4月16日颁布了《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具体规定》。凡是从事农林特产生产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按国家中等收购牌价计算产品收入,交纳农林特产税。占用耕地生产的农林特产,过去已比照粮田征收农业税的,改征农林特产税。1984年全省共征收农林特产税正税46万元;1985年征收227万元;1986年征收329万元;1987年征收509万元;1988年征收596万元。
1989年6月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1989] 2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该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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