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河南省民办教师队伍经过整顿和考核,提高了整体素质,进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1986年颁布的《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规定,经考试合格的民办教师,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证书。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辞退民办教师。民办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与公办教师一样,享受同等待遇。民办教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地不得自行增加民办教师;民办教师参军、招工、招干、自动离职、自然减员等所缺空额,均由师范院校毕业生补充。1991年1月,省人民政府公布《河南省民办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对民办教师的任职资格、队伍管理、职务聘任、权利待遇、考核奖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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