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建立初期,四川各地的基层政权组织基本上沿袭清制。县以下为区,设团总;小集市为乡,设团正;乡以下为保,设保正;保以下为甲,设甲长;甲以下为牌,设牌首。民国8年(1919年)和民国10年;北京政府先后颁布3县、乡自治法规,但因四川军阀混战,政局不稳,未能实施。民国19年(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市、县组织法,规定县以下设区、乡、镇、闾、邻。区的立法机关为区民大会,以本区公民出席投票,行使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执行机关为区公所,由区民大会选举区长1人,负责本区的日常自治事务工作。乡、镇的最高权力机关为乡、镇民大会,执行机关为乡、镇公所,由乡、镇民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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