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家庭纯收入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现金纯收入,即由劳动和出售产品等获得的货币收入;二是实物纯收入,即农民家庭自产自用农副产品和劳动获得的实物折价收入。改革开放前,辽宁农业生产长期处于自然经济状态,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农民纯收入中大部分是实物折价收入。到1980年,农民纯收入中货币性收入已超过一半,成为纯收入构成的主体。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村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使农民的货币性收入迅速增加。1996年,辽宁农民现金纯收入占全部纯收入的比重提高到61.1%。由于货币性收入增加,农户手中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显著增加,货币在农村市场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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