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前,占农村人口 13%的地主富农,占有63%的土地; 而占农村人口71.4%的贫雇农,却仅占有14%的土地。广大劳苦农民为了生活,不得不向地主和富农租佃土地,或出卖劳动力,忍受高额的地租剥削和雇工剥削。当时,辽宁出租的土地约占55%。农民辛勤劳作一年,生产成果的一半甚至高达60%~70%,通过地租形式被地主占有。对既无土地又无生产资料的雇工剥削更加残酷,农民辛勤劳动一年的所得还不够养家糊口。
由于收入低下,再加上赋税繁重、物价飞涨和天灾人祸的袭击,广大劳动人民为了维持生活,不得不乞求高利贷。高利贷者乘人之危,以极其苛刻的条件向农民放债,进行残酷的剥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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