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公布的《农业发展纲要 (草案)》规定: 对农村缺乏劳动能力的五保户、贫困户由农业社进行生产安排和生活照顾。1963年9月14日,辽宁省民政厅制发 《辽宁省人民公社五保户、困难户供给补助工作试行办法 (草案)》具体规定由集体实行工分补助的对象和标准。由人民公社实行工分补助的贫困户必须是其全年收入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下列对象: 人口多、劳动力少或劳动力弱的社员; 家庭主要劳动力长期患病的社员;家庭主要劳动力残疾,仅有轻微劳动能力的社员; 遭到不幸事故,生活发生困难的社员; 除长期贫困户实行补助外,对生活临时发生困难的而又没有偿还能力的贫困户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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