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农业合作化时期,根据第一部 《宪法》规定,将行政村改为乡,全省共建立2520个乡政权。乡政权机关为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乡人民委员会。由于村政权未到换届改选,经国务院批准,由原村人民代表改为乡人民代表组成乡人民代表大会。乡人民代表大会第1次会议选举产生乡长、副乡长和委员,组成乡人民委员会 (后改称人民政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履行职权。乡人民委员会由7到13人组成。设民政、治保、人民武装、生产合作、财粮、文教卫生、调解等工作委员会。在育林、护林防火和交通任务繁重的乡,可增设林业和交通工作委员会。主任由 ......
上一篇: 二、村人民政府
下一篇: (二)民族乡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