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乡人民政府,是少数民族聚居在一个乡区域内,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发展政治、经济、文化而建立的乡政权组织,是民族区域自治的一种形式。1996年底全省有民族乡人民政府97个。民族乡人民政府由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有与本乡各民族人口数相应的人民代表。乡长由主体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乡人民政府职责任务除与一般乡相同的以外,比一般乡有更多的自主权,可以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具体情况和民族特点,因地制宜地发展经济、文化、教育等事业,经常向各民族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加强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互助。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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