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 队为基础” 以后, 农业机械即由社有社营过渡到队营, 其中包括大队自有自营和生产队自有自营两种经营形式。从1969年农业机械第二次下放,到1982年实行农户自营前, 历时13年, 经历了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化稳定发展的重要阶段。
1.大队所有大队经营。社有社营过渡到社有队营以后, 由于农业机械的所有权在公社, 有的公社干部任意调用归大队经营的机械, 影响了大队管理、使用农业机械的积极性。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于1967年3月发文确定: 新增加的拖拉机全部卖给社队集体经营。新车不足的地区, 也可将近一、二年内进来的, 技术状态最好的拖拉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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