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贫困标准是个具有综合性可变性的相对概念。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的提高而相应提高。1982年以前, 黑龙江省农村居民的贫困标准为年人均收入100元; 此后, 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提高到150元; 1985年又将农民人均收入200元以下的农户定为贫困户。1986年黑龙江省有关单位联合召开政策研讨会, 根据全省地理纬度高, 寒冬期长等因素提出黑龙江省农户贫困标准为人均纯收入250元, 1987年省政府确定250元为贫困户。
据省直有关单位1990年调查, 全省农村生活消费标准高于全国其他省区, 维持基本温饱生活水平,每人年消费支出最低标准为353.65元。按黑龙江省贫困户标准, 贫困地区有明 ......
上一篇: (三)民族聚居地区群众生活得到改善
下一篇: (二)贫困原因及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