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成立后, 生产队每年种植什么作物, 种植多大面积, 都召开社员大会讨论。但都是按国家下达的计划种植的, 叫种什么就得种什么, 叫种多少就得种多少, 卡得很死, 生产队基本没有自主权。人民公社建立的20多年中, 种植业生产基本是以粮食为纲, 并规定发展指标。1957年10月中共中央发出 《1956—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修正草案)》规定: 粮食每亩平均年产量, 在黄河、秦岭、白龙江、黄河(青海境内) 以北地区, 由1955年的75公斤增加到200公斤; 黄河以南、淮河以北地区, 由1955年的104公斤增加到250公斤; 淮河、秦岭、白龙江以南地区, 由1955年的200公斤增加到400公斤。1958年2月, 中 ......
上一篇: (一)确立基本核算单位
下一篇: (三)加强劳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