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火护林。新中国成立后,福建森林防火工作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森林防火机构、扑火人员及设施日趋健全。在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的同时,严格控制火源。早在1951年,省政府就作出“严禁烧山烧垦及一切烧山肥田、烧山驱兽等破坏山林的行为”之规定。随后,又发布《护林防火管理办法》、《护林防火奖励暂行办法》等法规,建立各级护林防火组织机构,由副省长、副专员、副县(市)长兼任护林防火委员会主任(后改称森林防火总指挥),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并对烧山重大案件,作出严肃处理。
80年代以来,森林防火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健全,人员得到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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