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机构。福建省1937年创立垦务机构,隶属省建设厅国民经济建设运动委员会福建分会管理。1938年移交省农业改进处主管。1939年改属省赈济会难民生产事务处管理。1941年改由省农业改进处垦务总所(后改称农林处垦务所)主管,1943年由农改处接办。先后在崇安、泰宁、建宁、南平、清流、宁洋、德化、邵武、明溪等县设立县垦务所。1943年底县垦务所业务移交县政府内设专人管理。
2.办场形式与规模。
(1)中央部门办场。1943年农林部为救济和安置战时归国侨民,在莆田设立海滨垦区,开荒围垦办场,1945年移归省管。共安置难民707户,人口4 506人,开垦荒滩463公顷。
(2)省、县办场。1935年2月省办第一个 ......
上一篇: 第七节 国有农垦企业
下一篇: (二)新中国成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