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民收入来源看,新中国成立以来,福建农户的总收入可分为从集体得到的收入、家庭经营收入和其他非生产性收入三个部分, 其变化各有特点。
1.从集体得到的收入。包括从统一核算单位中得到的分配收入,从乡镇企业中直接得到的收入,从集体得到的公益金收入、奖励收入以及其他收入。集体化后,农村由单家独户的个体经营转变为集体统一经营,集体统一核算分配收入成为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据统计, 1956年农民人均从社队分配得到的收入为52.14元,占总收入121.89元的42.8%;1978年,农民人均从集体得到的收入增加到74.66元, 占总收入的52.6%。1978年后,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推行,农业 ......
上一篇: (一)总收入水平
下一篇: 二、农民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