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36年, 福建就成立了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在成立省卫生事务所、省卫生处之后,46个县(区)成立了卫生院,聘请了44名卫生稽查员。新中国成立后, 人民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卫生管理。1953年后,食品卫生工作被列为卫生防疫站工作范围。1962年, 省卫生厅、轻工业厅、商业厅联合颁发饮食特别卫生检验等办法和标准, 为食品卫生监督提供了政策依据。1982年,全国人大颁布了《食品卫生法(试行)》后,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轨道。省卫生厅先后制订了卫生检验、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行政处罚等规定、办法。1985年,福建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个地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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