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有关指示精神和郊区土地关系比较复杂的实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并于1951年3月7日颁布《上海市郊区土地改革实施办法》,明确了具体政策。①严格分清地主、工商业者、小土地出租者的界限,以免错划阶级成分;②对于劳动人民内部阶级成分的划分,力求简化,有利于加强团结;③没收与征收中,对地主要严格按照土地改革法规定执行,对工商业者要照顾其在一定时间内建厂建屋用的土地。银行、钱庄等所代管的及因贷款而取得抵押的郊区农业土地及荒地,按照土地所有人的社会成分处理。对小土地出租者保障其应得的权益,但因郊区地少、人多,对高级职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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