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是国家对房地产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契约,向房地产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天津市于1949年12月恢复征收契税,并制定了 《天津市契税暂行办法》。办法规定:房地产产权转移、变动时,按实际价格征收契税,税率由2%~7.5%。1950年6月,根据政务院颁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契税税率调整为3%~6%。为了加强契税源泉控管,1953年,天津市将城区契税的征收,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改为财政部门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 农村乡镇由乡镇财税所直接征收。1950—1995年全市契税收入情况(含农村部分)见表2-2-5。
表2-2-5 1950—1995年契税收入情况表
单位: 万元
年份金额年份金额1950
1951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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