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天津市生猪收购先后实行了自由收购、派购、议购和合同定购的收购政策。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营公司、供销社、个体屠商等均可自由收购。自1955年开始实行派养派购,实行诸如“增养定购”、“合同定购”等派购形式。1960—1962年三年困难时期,在派购任务完成后可进行议购。198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生猪购销政策和价格方案》精神,取消生猪派购任务,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政策。天津市实行通过合同向农民定购,每头合格生猪供应一定数量的平价饲料。1987年4月,市商委、农委下达《关于生猪收购调市实行经济合同的通知》,要求郊县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基层收购部门与生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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