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经营纯收入成为农民纯收入的主体。由于生产经营主体的转换,农民收入来源由原来的集体统一核算分配为主转变为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为主。1995年农民人均家庭经营纯收入为1 321.77元,比1978年增加1 306.6元,平均每年增长30.06%,占全年人均纯收入的比重由 1978年的9.9%上升为52.2%; 而同期,从集体得到的收入为1 060.61元,增加928.61元,平均每年增长13.04%,所占比重由86.17%下降为41.91%; 其他非生产性纯收入148.24元,增加142.22元,平均每年增长20.67%,所占比重由3.93%上升5.86%。天津市农民人均纯收入构成变化情况,见表8-3-6。
表8-3-6 农民人均纯收入构成变化
单位:%
年 份纯收入
合计从集体得到
的收入家庭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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