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1月,省六届人大审议通过《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非农业建设使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耕地垦复基金”。
1988年4月,省人民政府针对省内 一些地方盲目大上基建项目,大搞工业加工区和城市开发区的用地热潮,再次发出《关于严禁乱占耕地的通知》,责成各级国土部门对全省各项非农业用地进行检查。对新建加工区的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内。据当年不完全统计,这次检查共查出各种违法用地3028宗,面积4 800亩,其中耕地3 254亩,已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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