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农业税制度是在民主革命时期的革命根据地建立和发展起来的。1928—1949年,各个革命根据地都相应建立了农业税征收制度,但由于当时的根据地仍处在被分割的战争环境,税收制度不统一,征收办法也多种多样,一般分为15%、10%和5%三种。新中国成立后,修改制定了广东省1949年征收公粮暂行条例和施行细则,规定本年公粮只征一次,国民党统治时期所有的征借、征卖、代金、积谷金等一切苛杂附加一律作废。本着“田多多出、田少少出、无田不出”的合理负担原则,从其土地收入量中扣除每人免征粮75公斤稻谷后,其余按十一级累进税率计征。凡出租的土地,公粮全部由地主负担。这一年在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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