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保险发展期前段(1988—1990年), 由于按狭义的农业保险与财产险同等对待, 忽视了农业险是一种有生命的生物体作为保险标的,并受自然环境、地理位置和生物体本身抗性的制约,而是一种动态风险的特点,致使业务发展慢,赔付率比较高,满足不了农民对保险的需求。为认真贯彻中发(1991)21号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中,“积极发展农村保险事业,扩大险种范围,鼓励农民和集体投保。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建立多层次、相互联系的农村专项保险基金,逐步建立农村灾害补偿制度”的指示精神,湖南省人保公司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湖南的实际,以大 ......
上一篇: (三)农业保险的发展期
下一篇: (五)农业保险基础工作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