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恢复时期(1950—1952年) 。这一时期, 各渔区取缔了被渔霸、湖主等操纵的旧渔会, 陆续成立了渔民协会和渔业工会等新的渔民组织, 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开展了渔区民主改革, 打击和镇压了一批渔霸、埠主、湖主等封建势力的首恶, 废除了封建剥削制度, 解放了渔业生产力。
这一时期, 湖南省水产部门提出了 “恢复群众渔业, 发展国营水产企事业” 的方针, 在渔业生产上制订了一系列恢复渔业生产的政策和措施。1951年7月, 省人民政府农林厅在鱼产集散地长沙设立了长沙市水产市场。1952年, 在渔区沅江市建立了省农林厅水产品加工厂; 在鱼苗产区衡阳, 省农村厅与当地人 ......
上一篇: (二)基地建设效益
下一篇: (二)徘徊和停滞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