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西实行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做好依法治水、依法管水、依法用水。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88年8月明确自治区水利电力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地、市、县(市)水利电力局为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统一管理自治区和地、市、县(市)水利行政事务; 并抓紧制定和实施 一批重要的水利管理法律、条例。1992年6月,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以立法形式规范了水利电力部门水的资源管理权,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政府规定的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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