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代全省实行两级批发、一级零售的方式经营,第一级批发单位为省、专区社,第二级批发单位为县(市)联社,基层社为零售单位。70年代后,化肥实行两级经营,即县以上一级,基层社一级。1983年改为三级经营核算(即地、市以上一级,县一级,基层社一级),1984年以后又改为自治区、地(市)、县、基层社四级经营。对于国家计划分配的国产及进口化肥,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按计划发货,在自治区内铁路沿线第一卸货点及港口码头交货,由自治区农资公司按计划分配各地、市;区内中型化肥厂生产的化肥,由自治区农资公司负责收购,按计划分配各地;小型化肥厂的化肥,由县(市)供销社(农资公司)按 ......
上一篇: (二)供应政策
下一篇: (四)化肥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