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浙江省的畜牧业大致经历四个发展阶段。
1.恢复发展阶段 (1949—1957年)。
(1)保护耕牛。1949年10月,浙江省军管会发出《为禁杀耕牛增加农村生产力的通知》。11月,省政府又公布《浙江省保护及奖励繁殖耕畜暂行办法》,作出“凡农民饲养之耕畜(包括牛马骡驴),人民政府一律保护其饲养户之所有权及使用权,他人不得侵犯”等十条规定。1952年12月,省政府发布《关于调剂耕牛繁殖的指示》,规定:“成立季节性和永久性的耕牛市场,屠商必须取得当地工商局证明,方得入场采购老残废牛”。同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制订出“乳牛保险单”,对所有合乎保险的乳牛及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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