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立渔政管理机构。1978年前,浙江的渔政工作由水产行政部门直接管理,没有专门的渔政管理机构。1979年8月,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通知要求,成立浙江省渔政处。1980年,改为浙江省渔政局,隶属浙江省水产局领导,沿海地(市)、县相继建立渔政管理站。到1992年,全省共建有县(区)以上渔政机构109个,区域性机构2个(钱塘江渔政站、象山港资源增殖站),共配备渔政人员1 595人,其中淡水渔政检查人员995人,海洋渔政检查人员600人。配备渔政船(艇)167艘,渔政车40辆,对讲机308只,无线差转台5座,摄录象设备11套,国家共投资454万元。
2. 制定渔业法规。根据国家有关渔业法规 ......
上一篇: (六) 发展水产品加工业
下一篇: (一) 初始萌芽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