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棉花实行统购统销。1954年9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出《浙江省1954年棉花计划收购暂行实施办法》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对棉花实行统购,棉布实行统购统销政策。规定:凡农民所产棉花,除用以缴纳公粮和自己留用部分外,其余一律按国家计划和价格全部卖给国家,不准卖给私商;取缔私商经营原棉,禁止棉花自由买卖,由供销合作社代国家实行计划收购。确定全省统购任务为1.88万吨,分配给杭州市郊、杭县、萧山、海宁、海盐、平湖、绍兴、上虞、余姚、慈溪、镇海、鄞县、定海、三门、临海、宁海、普陀等17个县(市)。对其它零星植棉地区不分配收购任务,由供销社自行购销。棉农自留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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