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50—1993年,宁夏农村群众拥军优属有三种优待办法:
(1)代耕。作为群众优待的一种主要形式,抗日战争时期在老区盐池县已经开始实行,新中国成立后—1955年,代耕工作在全区不断发展和完善。1952年3月25日,宁夏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宁夏省革命烈士、军人家属代耕暂行办法》,规定凡烈、军属有土地无劳畜力者,均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代耕之优待;有土地而缺乏部分劳畜力者,可给予帮耕之优待。1954年2—3月,全省对代耕工作进行了检查整顿,进一步明确了代耕范围是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全无劳畜力、生活低于当地一般农村者,予以代耕土地之一部或全部,供给制、包干制革命工作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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