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试行)》 1987年11月24日,经第6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自198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这是一部保障8亿农民切身利益的大法,它的颁布试行,对于深化农村改革,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自治区对学习、宣传和贯彻《村委会组织法》非常重视。自治区民政厅于1988年4月20日转发了民政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知》,5月9日又下发了 《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安排意见》,并编印下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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