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时期,江西农村计划生育政策逐步完善。1980年9月25日,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发表后,省委、省政府于1981年制订了《关于计划生育的几点规定(试行)》。文件规定,农村社员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采取节育措施,保证不再生育者,在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发给儿童保健费,相当于每月3~5元的工分,从申请领证之日起发至子女满14周岁止。农村自留地,对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分给。对农村男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和居住在地多人少、人口长期没有发展的边远山区,只有一个孩子的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第二胎,但生育间隔须在3年以上。坚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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