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 森林实行凭证采伐制度。1953年, 开始实行木材统一经营, 森林采伐纳入计划管理轨道。1960年7月, 发布《江西省森林主伐试行规程》。1980年12月,省政府发出《关于加强木竹计划管理,实行采伐审批办法的通知》,重新强调森林采伐前,必须提出采伐申请,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采伐许可证,实行凭证采伐。1986年,开始实行森林限额采伐制度。经国务院批准,“七五”计划期间,全省活立木年采伐限额为491.1万立方米。1988年起,毛竹实行限额采伐。“八五”期间,全省森林采伐限额为活立木1 200.6万立方米,毛竹3 622万根 ......
上一篇: 4.林副产品
下一篇: 2.木材运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