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扶养费、抚养费一同,构成“三费”,在我国婚姻法上,特指晚辈对长辈,即子女对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依法支付的费用。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二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支付赡养费一般应从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有困难时开始。赡养费的数额,应根据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和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确定,一般不低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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