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80年和198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落实政策的文件规定,建国后至1980年6月以前被错误处理离队的军队干部和军队列入国家劳动计划的编内和编外固定职工,问题按有关政策平反纠正以后,一律不再收回部队,由原处理单位的师以上政治机关根据原处理结论和平反纠正决定(原定性处理结论散失的,由师以上政治机关证明),以及被错误处理人员的具体情况,各个地方分别予以妥善安置。其中符合离休、退休的现行规定,确定其工资、生活补贴和退休生活费,办理离休、退休手续(发地方干部离休、退休证)。离休的交当地组织、人事部门。退休的交当地民政部门。离休、退休人员从地方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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