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10月,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规定,已出国定居的退休干部改办离休后,应按规定补发齐所欠的退休费与原工资的差额及应享受的生活补贴。对于出国时已经按当时规定一次性领取过5年退休费的,改办离休后,可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办理:(1)距1983年10月在境外居住不满5年的,从1983年10月起补发原工资的差额;满5年后,按离休待遇发给原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粮(煤)价补贴、企业职工的因工残废补助费、由民政部门支付的残废金,以及按规定应享受的生活补贴等。(2)距1983年10月在境外居住已满5年的,从1983年10月起,即按离休待遇发给原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粮(煤)价补贴、企业职工的因公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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