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1月,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离休干部属于归侨、侨眷的,因私事短期出境的假期,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批准。去港澳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出国的,一般不超过一年。假期从离境之日算起。在因私事短期出境的假期内,离休干部的工资(包括按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照发。超假后,在港澳的一律停发,回来后仍享受原待遇;在国外的由所在单位保留一年。在此期限内回来的或获准在国外定居的,全部补发;超过此期限的,从回来后或获准在国外定居后按月发给(生活补贴按年度发给),原保留的不补发。因私事短期出境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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