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对象是:1981年以前由部队批准退休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1982年以后按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改办离休的原军队干部(以下简称为这部分离休干部)。从1991年9月1日起,这部分离休干部各项生活待遇,分别作以下调整:
(1)以下各项按军队现行规定,增加本人工资、离休费。①按总政、总后1988年的有关规定增加工资,团职以下干部每月30元,师职干部每月35元。②按总参、总政、总后1990年的有关规定增加军龄薪金(工资)。军龄薪金(工资)从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之年起计算到批准退休的当年止,按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每年1元计发。由于这部分离休干部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增发生活补贴1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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