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挥现有骨干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促进教育、卫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考虑到脑力劳动的特点,国务院及有关部门于1983年9月、12月先后发出通知:①在1990年前,对在教学、医疗、科研和工农业生产单位直接从事教学、医疗、科研技术工作的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含建筑师)、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以及具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和高中毕业学历或经严格考核取得同等学历的、教学经验丰富的中、小学教师中,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能力,本人又愿意继续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报请县一级以上主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可将它们的退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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