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失踪后,在下落不明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安部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按照劳动部有关部门的意见,应该这样处理:①退休职工失踪,下落不明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他们的退休待遇可以继续发给;②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从其户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下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③暂时停发退休费待遇之后,失踪退休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因此而发生生活困难的,由发给退休待遇的单位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④下落不明时间满四年的,因发生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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