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2月国务院决定从1989年10月起,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职工进行普调一级工资时,同时决定对离退休人员的离休费、退休费标准也相应普调一级工资。其具体规定是: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的人员,按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的平均增资数额,增加离休、退休费,增发的离退休费低于8元的,均按8元增加。对企业的离休、退休人员,增加离休费、退休费的办法是按本人原标准工资与1985年颁发的工资标准表所列的相近工资额与上一级工资额之差,增加离退休费,低于8元的,按8元增加。对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人员,即1985年以前离退休的人员,按本人原工资级别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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