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国务院发出“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两个通知,规定:(1)从1992年1月起,适当增加企业离休、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金。①未参加1985年工改的全民所有制的上述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②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休、退休金(包括上述增发的10元)的10%增加离休、退休金。离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12元的,按12元发给;退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给。③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人员,可参照上述办法增加退职生活费。④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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