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年10月,中央有关部门解释:(1)凡是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正式职工,经组织上调派学习的或者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离职,报考中等专业学校、高等学校的,都算为“调干生”。(2)对于调干生学习期间及学习前后的工龄,可以按照不同情况区别对待:①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其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②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③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 ......
上一篇: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连续工龄
下一篇: 教师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