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①各级学校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于解放前夕所在学校(不包括敌伪、国民党或其他反动党团举办的专门属于军事、政治性质的学校)连续担任工作的时间,与解放后连续在学校工作的时间,应该计算为工作年限。②由民办转为公办的教师,其连续工作年限应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之日算起。③各级学校的代课教师,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本校的代课时间,可以计为工作年限。④民办教师被招收、保送或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以与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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