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干部离休规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规定,从外地进北京、上海、天津市安置的,需具备下列条件:①离休干部配偶和子女在“三市”有常住户口,本人只身进“三市”的;②离休干部的独生子女在“三市”工作并有常住户口,因工作需要调离确有困难;③离休干部原籍是“三市”的,本人是独生子女,原籍父母需要照顾的;④离休干部从“三市”入伍,其配偶从同一市迁出随军,同一市又有子女的;⑤离休干部原籍是“三市”远郊区、县的,可到远郊区、县安置;⑥离休干部原籍是“三市”,离休时在新疆、青海、西藏或边防、海岛及远离居民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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